據來自鳳凰網的報道顯示:
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F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先征收為國有后才能出讓的規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銜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掃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公布以來,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訂、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物權法》的公布實施,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解讀一:解決過往被征地農民補償過低問題
我國《憲法》和《物權法》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條件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至于何為“公共利益”,現行法律并未明確界定,這為地方政府可根據自己需要無限制地使用土地的征收權埋下了伏筆,且預留了較大的自主操作空間。
農民獲得征地補償過低
在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過程中,利益分配是一大核心問題。與地方政府征地后再出讓獲得的土地收入相比,一些地方對失地農民的補償額度相對較低。
解讀二:終結地方政府土地財政 走出關鍵一步
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后,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土地的途徑將獲得拓展,從地方政府土地儲備部門競買土地不再是唯一途徑,地方政府對土地供應的壟斷被打破,土地競買價格將會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征收土地時的補償勢必將會上漲,這樣,地方政府每年從土地獲取的增值收益業會相對降低。
賣地是地方政府主要財源
當然,這距離終結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現狀還有相當距離,但畢竟向前推進了一步,而且是關鍵一步。
解讀三:解決小產權房問題有所推進 但前路依舊漫漫
對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來說,有所利好,但距離解決產權問題依然遙遠。
在2017年8月,原國土資源部、住建部曾聯合發布《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陽、南京、杭州、合肥、廈門、鄭州、武漢、廣州、佛山、肇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小產權房
這被坊間視為小產權房最終解決提供了一個參照,因為小產權房都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同的是,小產權房是直接以合同形式售賣了,而以上13個城市試點的是在集體土地上的租賃住房。
過去十余年來,各地相關政府部門對小產權房的應對和處置一般采用嚴格控制增量和分類處置存量兩種方式。
小產權房在法理上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但因為存量很大,且相當部分小產權房已經成為成熟社區,解決起來非常棘手,這也是為什么小產權房一直未能從根本上解決的原因。
近些年來,被處置、強拆的小產權房,多數是未投入使用的在建社區以及占地面積較大的別墅產品。
最新過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關于集體土地入市條款如果獲得審議通過,將為小產權房提供了合法獲取土地使用權的途徑。
未來,小產權房社區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競買土地,獲得土地使用權證。這樣,小產權房就可以類比當前產業園區的配套住宅的處置方法,獲得合法的使用權。而不是當前的“法不責眾”的尷尬狀態。
作者點評
側面說明這個領域涉及人群廣泛, 有朋友說,小產權房主要是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 其實,這是不了解中國的行政體制, 相對而言,小產權房在地方更盛行, 尤其行政級別為鎮的地區, 由于鎮很難獲得土地指標, 所以,發展基本是依靠集體土地直接轉化, 以及新農村改造的宅基地方式獲取, 比如,在我的老家那個鎮, 全鎮居民基本都住樓房, 這些樓房全部都是建設在集體土地性質上的小產權房。 讓人大跌眼鏡的是, 鎮上的小產權房居然比上級縣級市的大產權房價格更高。